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9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严厉查处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处”转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申报省级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等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涉及的企业、个人业绩。
二、核查原则
(一)确保真实。业绩须真实存在,所有数据应来源于实际项目。可通过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业务平台获取的数据以系统共享为主;不能共享的数据,企业应提供完整真实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信息准确。业绩的名称、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金额、参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等关键信息应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
(三)程序合规。业绩实施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三、核查方式及内容
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大业绩核查力度,在办理企业业绩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等业务前,采取信息化核查与实地核查等手段,对业绩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一)信息化核查。各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的数据对接,对能直接从系统对接的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不需要企业再录入;对于尚未完成对接的市,应将业绩资料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的项目信息逐一核对。
(二)实地核查。对不能通过信息化核查的业绩,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赴项目现场或城建档案馆,按照《业绩核查要求》(附件1)进行实地核实,核查时应规范填写《业绩现场核查表》(附件2、3),连同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一起留档备查。
四、业绩认定
(一)国内业绩。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的企业,其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应当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除申报工程勘察资质中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专业资质以外不再认可业绩真实性确认材料。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行业或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
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业绩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也可提供业绩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材料。
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建筑、市政工程类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其他类资质的,业绩的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
(二)国(境)外业绩。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国(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业绩真实性确认表应同时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体制机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业绩核查机制,进一步规范核查流程,明确核查标准;要加快推进业务平台间数据对接,依托系统自动比对,强化数据真实性核查;加强对核查人员的教育监督,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核查人员综合水平,确保业绩真实、准确、合法。
(二)严格业绩认定。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加大对业绩的审查力度,逐一核对企业提报的业绩信息是否与全国平台展示数据一致,核查业绩信息的逻辑性、合法性,对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进行勘误,相关数据在全国平台正确展示后方可认定。我省的业绩一律以全国平台信息为准,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绩征询时,我厅不再函复业绩查询事宜。
(三)加强审管联动。进一步畅通审管互动渠道,自发文之日起市级资质审批部门于每月25日前通过公务邮箱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已用于资质审批的省内业绩名单(附件4),原则上企业已用于资质申请并取得资质的业绩不得进行勘误或者删除。
(四)加大处罚力度。各级住建、审批部门要加大虚假业绩的查处力度,对于在业绩入库、资质申报中使用虚假业绩的企业公开通报,并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计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再受理弄虚作假企业此类资质的申请。对不作为或把关不严造成虚假业绩信息入库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适情进行通报、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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